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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众筹融资与股权众筹的实际操作与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1/4/6 17:03:23  阅读:1280次

一、概念释义

     (一)、众筹:

众筹即大众筹资,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其他媒介的传播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渠道,为企业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

通俗地说,“众筹融资”就是大众筹资或者是群众筹资。

 

     ()、股权众筹融资:

     1、股权众筹的概念: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基于互联网渠道、面向普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股份的融资模式。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另一种解释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l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

股权众筹可分为有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无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网站的众筹项目提供,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无担保股权众筹”是指投资者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的)。

股权众筹首先是一项投融资行为。凡是投资行为就是基于价值发现、价值创造的。唯有创业项目的成长,才可能带给投资人回报的机会。因此,股权众筹项目首先要符合股权投资的普遍特征----具有投资价值内涵,包括外在的行业和市场机会价值,与内在的产品和团队价值。就这一点来说,所有传统创业投资的评判眼光与标准,都适用于股权众筹项目。

 2、股权众筹的五个特点:

股权众筹是由大众集资完成筹资的,因此具有与传统的单一投资主体进行投资所不同的独特性:

其一,股权众筹投资具有高收益高风险性。

股权众筹的高收益性,正是吸引众多投资人进行股权众筹投资的原因。

其二,众筹不只是筹钱。

众筹项目除了筹钱之外,内在具有除筹集资金之外的东西的需求。投融资行业内有一句对股权众筹简单而形象的概述----“筹人、筹钱、筹资源”。

众筹项目参与人众多,每一个参与者都有可能带给项目方除钱之外的资源,远远超过线下单一投资机构或投资人所能比拟的。这种资源可能是人脉、渠道、智慧、场地,也可能是某些行业内鲜为人知、秘不外传的经验、技能、商业规则。从这一点说,往往股权众筹的项目,并不是线下融不到资的项目,反而是线下抢手的项目。项目方宁愿放弃线下投资而采用众筹,甚至接受比线下投资更低的估值,正是看中了股权众筹的这一特性。

其三,众筹投资额度设计要适中。

股权众筹因参与人众多,许多投资人可能还没有股权投资的经验,还有些投资人只是想从其他理财渠道中分出部分资金做尝试(毕竟众筹不是当前股权投资市场的主要渠道),加上对项目方或主投人以及项目本身的了解不深,导致投资人难以做出决断。

基于以上原因,众筹项目融资额度要适中。根据以往众筹项目成功的经验,众筹项目融资额度区间在200~1000万比较合适,过低的融资额可能因运作成本过高而不具操作性,过高的融资额往往会超越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限制。

其四,众筹项目所处行业不能过于生僻。

毕竟股权众筹是想让大众投资人做出投资决定的,如果项目所处行业或领域过于生僻,产品与技术范畴过于高精尖,或者项目推介过于晦涩难懂,普通投资人是很难做出投资判断的。

其五,潜在投资人的兴趣需要持续挖掘。

理想的众筹项目,在前期产品设计时,要考虑满足投资人财务投资的需求,还要考虑适当给予投资人某种特别回报,以吸引、激发、提高投资人的兴趣。比如赠送样品、免费体验、优先试用、VlP会员、终身折扣等。如此,投资人投资了一个项目,同时还能收获到非股东不能享受的特别待遇,内心将非常愉快,从而大大提高其参与的兴趣。股权众筹项目,不仅要考虑自己能从投资人身上获得自己需要的东西,也要考虑自己能否为投资人提供除股权之外的更多东西,这样既提高了投资人的投资意愿,也与股权众筹的社会属性相契合。

总之,随着股权众筹向理性、规范、纵深发展,适合于股权众筹的项目类型将越来越丰富。但无论如何变化,其核心依据,都离不开“互联网”、“价值”、“众人”、“小额”这几个属性。 

 

 3、股权众筹的四个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4)托管人。一般是指受托银行。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指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社群众筹融资:

社群众筹是一种新型众筹模式,基于社群资源进行众筹。具体来说,就是用众筹的思想和方法切入社群,挖掘社群资源、促进社群变现、实现社群价值最大化。

社群众筹通俗来讲,就是人多力量大、“众人拾柴火焰高”,集合众人聚合一起的所有力量,来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真正基于人/货、场的社群众筹方式,是未来众筹的一个发展趋势,是目前众筹问题终极解决之道。而“社群众筹”是人人可以参与、人人可以操作、真正可以落地的众筹,是资源对接、杠杆借力的优选方式。

随着众筹融资方式的普及,各种项目越来越多,产品同质化严重。现在的中国市场,不缺项目不缺产品,缺的是“渠道”和“流量”,面临的困扰是: 流量越来越贵,成交越来越难,代理越来越不好招。

任何公司企业、项目或产品,都离不开渠道和流量。因此,项目方需要思考的是: 如何利用“社群众筹”这一趋势,打造出“智慧商业联盟”,让自己的项目或产品成为社群新零售的受益者。

 

    (五)、股权众筹与股权融资的区别:

1、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一般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其本质属于股权投资的范畴,投资门槛低,有专业的股权投资平台提供优质项目(有的还拥有第三方投资担保),减少了投资者的投资盲目性和投资风险。

2、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资本市场上的一种新兴融资方式。它是公司股东为了吸纳企业运营所需资金而出让企业部分所有权、引进新股东的一种融资方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下,新、老股东同样享有公司发展的收益和权利、同样承担股东义务。

“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无须归还。投资人(新股东)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

 

     (六)、股权众筹的发展历程:

 1、股权众筹其实发展的历史并不长,2009年在西方国家开始兴起,引入到我国是2011年。当年,国内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成立。

 2、在我国,真正的股权众筹案例发生在2013年。当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个由“天使汇”网站发起的股权众筹案例。

 3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阿里巴巴、京东先后加入众筹的行列。同年5月,“全球众筹峰会”在北京召开,这一年被投融资界称为“中国众筹元年”。当月,国家证监会明确了对于众筹的监管,并出台了监管意见稿。

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得到了很多中小企业的关注,众筹平台也非常多。

42015年,股权众筹融资全面爆发,产生了大量的众筹平台,众筹市场爆发式增长。在这一年里,“众筹”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波浪潮,各种形式、不同规模的众筹项目不停出现在朋友圈、微博和媒体之中,走入人们的视野。

    5 2018年以来,关于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相继出台。2019年年初,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局长李志斌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制订完善《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准备先行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建立小额投融资制度、缓解小微初创企业的融资难题,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经过这几年的推动和发展,“股权众筹”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已被大家所熟知。通过对“点名时间”、阿里巴巴“娱乐宝”和京东“凑份子”等网站的众筹项目进行分析,目前国内众筹项目募集成功的产品,不仅金额较小,而且主要集中在反应科技进步的智能穿戴等电子设备和当前热门的影视娱乐行业。

6截止2018年年底,全国处于运营状态的众筹平台只有185家,几乎只有2016年年底的1/3(当时众筹平台有543家之多)。“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势头已大减,正处于“深寒”之中。

几年来,报道上看到创业者通过众筹成功融到资金的项目不少,但是其实因为监管空缺、行业不自律、信用环境恶劣等原因,失败的企业和项目也不在少数。

 

二、众筹融资的基本模式

(一)、按运营模式分为三类:

1、凭证式众筹:

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买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2、会籍式众筹:

    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微信群、QQ群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籍式股权众筹,很少有出资人是以财务盈利为目的的,更多股东在意的是其提供的人脉价值、投资机会和交流价值等。

(典型案例:2012年,3W咖啡通过微博招募原始股东,每人10股、每股6000元,相当于一个人6万元。很多人并不是特别在意6万元钱,他们在乎的是成为咖啡店股东之后,可以结交更多人脉进行业务交流。很快3W咖啡就汇集了一大帮知名投资人、创业者、企业高管等如沈南鹏、徐小平数百位知名人士,股东阵容堪称华丽。3W 咖啡引爆了中国众筹式创业咖啡在2012年的流行。没过多久,几乎每个规模城市都出现了众筹式的咖啡厅。应当说,3W咖啡是我国股权众筹软着陆的成功典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天使式众筹:

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典型案例:以“大家投”网站为例,假设某企业需要融资100万元,出让20%股份,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后,A做领投人,出资5万元; B、C、D、E、F做跟投人,分别出资20、10、3、50、12万元。凑满融资额度后,所有出资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创业公司出让的20%股份,然后再转入线下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投资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等手续,该项目融资计划就算胜利完成。)

确切地说,天使式众筹应该是股权众筹模式的典型代表,它与现实生活中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VC)除了募资环节通过互联网完成外,基本没多大区别。但是互联网给诸多潜在的出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再加上对出资人几乎不设门槛,所有这种模式又有“全民天使”之称。

 

(二)、按回馈模式分类:

传统意义上,众筹项目不能以股权或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

像股权众筹这样设定固定回报的模式,属于非典型的创新众筹模式。

 1、回报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回报众筹”是最初始的众筹模式,不涉及股权、资金、预期回报等等,只是做预售型的产品服务。当募集金额达到后,即可获得相关的回报;如募资不成功,则资金全部退还。

2、股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份。

股权类众筹以初创期企业为主,所以投资阶段主要为种子期和初创期。

3、债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目前“债权众筹”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网络贷款。互联网金融领域内有核心竞争力的网贷平台可以陆续获得投资的主要原因,是现状下我国金融监管太严,民间金融生存空间小,传统银行门槛高,小微和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债权众筹分为两种,即P2P(人人贷)、P2C(企业债券众筹)。

P2P: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中,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收入。这种操作模式依据的是《合同法》,其实就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法律规定贷款利息超过年利率36%,不受法律保护。

P2C:如果说P2P的风险很大的话,P2C就要像正统军一样了。这些平台的创始人都有银行背景,所以采取的手段也是比较规整。简单的意思是:中小企业通过平台向大众融资,债权的实现或债务的偿付由担保公司担保。

 

 三、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

    ()、众筹需要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要讲出一个好故事(没有也得编)。

    围绕众筹项目的IP(核心内容),从尽可能多的角度、用尽可能简明易懂的文字,讲好关于项目的“故事”(吸引投资人的项目优势),最好能引发目标投资人群的情感共鸣。

(典型案例: “三个爸爸”空气净化器讲好了“净化器与雾霾”的故事

“三个爸爸”空气净化器在京东众筹时同步发动了诸多微博大v、微信名人转发,线下有多个渠道的配合宣传,创始人戴赛鹰还上传了一段自己的视频访谈。在“雾霾”引发全社会担忧的背景下,民众对“空气净化器”的追捧白热化、投资热情高涨、投入巨大,单价较高的“三个爸爸”最终筹资1122万。)

其次,要充分展示项目产品与运营团队。

运用文字、图片、视频、微博、微信等媒体和自媒体、社交媒介等形式,全方位、 无死角的展示众筹项目的产品和团队,尽量让人们对项目产生信任感。要侧重传播有关项目的故事、价值观,而不要沦为“代购党”一样的集市吆喝,小心被不断“拉黑”。

第三,要设置多种档位的支持方式。

对支持项目的意向投资人、潜在投资者,要表现出足够的诚意、设计多种呈层次的激励措施,承诺的回报要超值。虽然这会貌似导致成本高企,但可以吸引更多捡便宜的人前来“抬轿”,以免冷场。(业内传说还有发起人自购的情形。这是冒着丢掉诚信的风险“刷数据”。)

 

()股权众筹的十一步投资流程:

第一步,注册并认证成为合格投资人;

第二步,选定待投项目,提交“领投”或“跟投”意向;

第三步,待项目方审核;

第四步,待项目完成众投募集;

第五步,参与项目线上线下说明会;

第六步,签署投资确认书;

第七步,签署合伙协议,成立投资主体企业(有限合伙);

第八步,将投资款打入投资主体企业账户;

第九步,由领投方代表投资主体与项目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律事宜;

    第十步,进入投后管理阶段, 领投方定期披露被投企业信息;

第十一步,投资退出, 按协议分配预期年化收益。

 

(三)股权众筹的五运作流程:

第一步,创业企业或项目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款的截止日期。

第二步,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

第三步,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第四步,对该创业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资金。

五步,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筹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通过以上流程分析可知: 与私募股权投资PE相比,股权众筹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募资”环节,所以,又称其为“私募股权投资互联网化

 

(四)、股权众筹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众筹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经营?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领投+跟投”制度,主要指领投人投资项目募资金额10%—25%并参与管理,其他投资款由跟投人提供。该制度无形中埋下了因股东队伍庞大、平均股份额均较低而导致的沟通效率低、观点协调成本高等一系列不利于项目运营的风险因素。

在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从众筹公司角度,组织有几十上百人参加的股东会非常艰难;股东会供讨论的议题,想要过半数通过任何表决会困难重重。所以,众筹股东都参与决策,会严重削弱公司决策效率。现实操作中,很多众筹项目面临“一人一句”决策权混乱,而临散伙破产的窘境。

但是,如果不尊重众筹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众筹股东的利益又很难得到保障。众筹公司收了股东的钱,不为公司办事,不好好经营,或者经营好了把公司资产挪为己有,这种做法也并不罕见。

所以,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众筹公司或项目的运营团队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的机制,保证众筹股东对众筹公司或项目的经营情况知情权。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众筹股东也最好有提议乃至表决罢免众筹公司负责人的权利。

2筹股东身份如何直接体现?

对于委托持股(代持)模式,众筹股东的名字不会在工商登记里体现出来,只会显示实名股东的名字。尽管法律认可委托持股的合法性,但是还需要证明众筹股东有委托过实名股东。这种委托关系,是众筹股东和实名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如果这种约定没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众筹公司(或众筹项目实名公司)翻脸不认众筹股东的身份,众筹股东有口难辩,根本法证明“我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或者“他名下的股份其实是我的”。

对于持股平台模式,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隔了一个持股平台,众筹公司股东名册里只有持股平台,没有众筹股东。因此,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间接,身份也相对隐晦,对众筹公司几乎无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很多公司的全员持股计划,实际上也是一种股权众筹。但有的全员持股公司,如华为,员工也仅持有一种所谓的“虚拟受限股”,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股东身份更谈不上有所体现。

3、众筹股东如何决定是否分红?

众筹股东参与众筹,很多时候是看中众筹公司或众筹项目的盈利能力。普罗大众之所以愿意参与众筹,是因为房地产投资“只住不炒”的大势下已经不吃香了,中国的股市谁都不敢进去,理财产品收益率比储蓄利率高不了太多,P2P贷款也经常看到携款跑路的消息。而股权众筹,投资项目看得见、摸得着,收益率会也很可能更有保证。因此很多人愿意参与股权众筹,也非常期待公司分红。

可是,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就必须分红。利润分配方案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了,才会根据这个方案向股东分配红利。如果股东会没有表决通过,或者股东会干脆不审议这个议题,即使公司账上趴着大笔税后利润,众筹股东也只能眼馋着而分不到众筹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把众筹股东推到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那么众筹股东只能自己保护自己,最好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如果有税后可分配利润,每年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4、众筹股东是否可以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

通俗地说,“风险投资”就是“挖冬笋”:刨10个坑,也许能挖到1根笋。风险投资项目普遍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特点风险投资人会向大量的项目进行投资,大部分的项目都会投资失败,但是只要其中少数几个项目上市了、被并购,投资成功的收益回报,不仅可以弥补全部投资项目失败的损失,还可以获得很高的盈余。

但是,股权众筹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降低投资门槛,所以绝大多数众筹股东都是普通老百姓。一方面,众筹投资人不可能有资金向大量的项目投资,手头的资金一般也就只够投一两个项目,如果这一两个项目干砸了,那就是血本无归了。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人一般对行业和市场有深入的专业研究,对项目商业可行性的判断相专业,而普通老百姓可能更多的是听信于众筹发起人的宣传、鼓吹缺乏判断的能力,投资的风险也就更高。

所以,普通人参与股权众筹,千万不要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进行项目投资。因此,最好是选择传统一些的行业,收益可期、持续且相对稳定,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在这个前提下,认真考察自己的投资项目,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领域或地域范围投资。同时,还可以借鉴风险投资人的投资原则“投资就是投人”,一定要找个值得信任的众筹发起人,或者保障机制相对完善的众筹平台。

5、入股方式随意化可能带来哪些后患?

在股权众筹操作相对规范情况下,众筹公司、众筹项目发起人跟众筹股东会签订入股协议、对项目运营情况也会协商。现实的股权众筹中,发起人与众筹股东存在或近或远的亲朋好友关系,操作起来常常会很不规范。

比如,有时候只是有朋友张罗说要股权众筹,项目没有看到、公司没有看到、文件没有看到,众筹的款项就打到了发起人个人的银行帐里了。这笔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谁都说不清楚。在法律上,这笔款可以理解为实物众筹(如发起人打算开发个智能),大家给发起人的钱,不是获得他公司的股份,是预付给他的货款,时候发起人给众筹股东一个产品就算了事; 也可以理解为发起人向众筹投资人的借款,到时候发起人还钱(顶多加点利息),但是众筹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众筹公司估值再高、股权再值钱、再有多高的分红,也跟众筹投资人没有半关系。

众筹股东在掏钱之前,必须要先明白: 给发起人支付的资,到底获得什么是股权吗?如果是股权,代持协议/入股协议签了吗?股东投票权怎么约定的?分红有保障吗?这些东西都用法律文件明确下来了吗?只有规范化了,才可能得到保障

  1. 如何做好众筹公司(项目)的投后管理、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

    近两年伴随着众筹业的快速发展,投后管理和退出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众筹项目想要进一步取得进展、投资人想要获得良好的收益,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十分重要。一旦这两个问题处理不好,前期再多的努力都会功亏一篑。

        要最大程度的解决这两个问题,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投后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运营、财务管理、信息披露、项目后续融资、战略设计等内容。众筹成功之后,项目能否如愿成功,“投后管理”是关键。

        目前,投后管理不足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团队能力不逮干劲不足等问题。面对复杂而重要的投后管理部分,众筹平台与众筹项目公司,都应制订一套自己的管理制度,比如专业化的投后管理规划、严格的财务监控、科学的业务运营规划指导、优秀的资源整合措施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和优化,以达到使众筹项目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的目的,在对项目方负责的同时,也让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众筹平台严格监督投后管理的同时,项目方也应正规的、有约束性的向投资人披露项目信息,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在合规的基础上,方实现共赢。

        相对于投后管理,“退出机制”同样让项目方和投资人头疼。“退出”难点在于项目不确定性大、退出周期长、退出渠道单一等。

        退出机制不完善是整个众筹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这样的行业背景下,就要求投资人、项目方和平台共同努力,探寻出一条利益最大化的退出之路。

    即便有完善的政策,也只是从制度上来制约。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参与各方的严格自律。想要众筹项目成功、众筹公司长久发展,做好投后管理、建好退出机制是基础。

     

    四、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类型,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相比,其法律风险最为突出和明显因此从某种程度讲,众筹的最大风险就是法律风险。如何避开这些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成为每位众筹公司(项目)发起人必须事先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股权类众筹如何避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

    1、法律红线:

    股权类众筹以下六条法律红线不能碰:

    第一条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

    第四条法律红线: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

    第五条法律红线: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

    第六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

    2、风险防范与规避: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投资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

    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6条法律红线。

     

    ()、债权类众筹如何避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

    债权类众筹表现的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如何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1、法律红线:

    第一条法律红线: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第二条法律红线: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

    第三条法律红线: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诈骗的。

    2、风险防范与规避:

    根据上述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债权类众筹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资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 不得直接经手资金,不得以平台为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不得以平台承诺回报,不得为平台本身募集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 并且要严格审查融资方的信息,严防虚假融资信息的发布。

     

    ()、回报类众筹如何避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

    相对而言,回报类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回报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若使融资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非法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

    1、法律红线:

    第一条法律红线: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发布

    第二条法律红线: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

    第三条法律红线:众筹平台不要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责任。

    2、风险防范与规避:

    如果回报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回报类众筹可以避开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

     

    众筹融资的其他风险及防范

    ()、股权架构风险:

    1、风险描述:

    众筹的魅力在于,集众人之力众人之财,共同完成某件事情不可避免的是,股东人数会比较多。但我国法律法规对股东人数有明文规定: 有限合伙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如何在不触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让将众多的投资者都能实现一手出钱一手拿股权这个问题一直困惑着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

    有的平台选择委托持股,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并且在工商登记中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众多股东很可能互不相识,却委托他人持股,极有可能项目公司及实名公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因此,代持股人的信用及身心安全,是众筹股东所关心的。采用此种方式操作的众筹股东,代持人不会将股份私下转让代持人不会因故去逝留下股权财产给后人颇为担心。

    有的平台选择有限合伙公司持股,将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有限合伙公司;然后,有限合伙公司把这笔资金再投入项目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此种方法,只适用于无上市预期的公司,对于即将上市的项目公司却是行不通的。申报上市企业,证券会要求股东数量不得超过200人,而且核定股东数量时采用向上追溯的机制。假如,项目公司由于前期发展设立五个持股公司,每个持股公司股东均为五十人,项目公司的实际股东就超过200人,不符合证券会要求,不得过会。

    2、风险防范与规避:

    据上分析,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时,需要进行细致的股权架构设计,既要保证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合法化,又要保证未来企业上市时股东数量适当。

    在防范股权架构风险上,企业主体公司尽可能不采用众筹的方式,在子公司或者门店上可以采用众筹方式,将众多的投资人锁定在股权架构的底端,并承诺未来企业上市时进行股权回购。

     

    ()、投资人非理性风险:

    1、风险描述:

    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为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所以降低投资门槛,允许普通老百姓参与众筹。中国普通大众不具有较高的教育背景,没有投资的判断力,更多的是凭借着众筹发起人的商业计划书和自己的直观感觉进行投资。然而,这样的人群又普遍具有无知无畏的意识和赌徒心理,没有领略资本市场的残酷,往往选择那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项目,投资行为欠缺理性。

    风险投资项目需要深入的专业研究,和对项目可行性的精准判断,而且大部分项目都会失败,扭亏和盈利都押宝”在极少数项目能够走上资本市场顺利上市或者被并购。但众筹项目不同,一旦失败了,那就是血本无归,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说是致命的。

    2、风险防范与规避:

    在进行股权众筹时,我们需要培养普通投资人的股权投资和股权众筹意识,教育他们如何理性投资合理理财。最好选择一些收益可期、持续且稳定的投资项目,不要追求高风险、高回报。投资者也一定要找值得信任的众筹发起人,或者保障机制完善的众筹平台。

     

    ()、资金监管风险:

    1、风险描述: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处于野蛮式生长的阶段,所有的平台都在摸索中成长。对于资金的监管问题,每个平台都有不同的措施:有线上提交众筹意向线下转账的;有线上直接打款投资;有借助第三方银行托管和监管的。

    线下转账型留给投资者一定的思考时间,能规避投资的不理性行为,但投资者对资金的去向不明确,不知投资资金是否真实投到项目中,还是被挪作他用

    线上直接打款型,投资欠缺理性,增加项目方虚拟投项目携款潜逃的风险

    三方银行托管和监管,能够对众筹平台使用投资资金具有较大的约束力,对账户的现金流向具有较好的监控作用,投资者也容易追回投资失败的款项。

    2、风险防范与规避:

    尽量选择上述第三种方式。

     

    ()、公司治理风险:

    1、风险描述:

    分析多失败的众筹案例,可知绝大多数是因为公司治理问题最终导致项目失败。

    在众筹公司或项目中,众多投资者均是自然人股,所有股东对公司治理都具有发言权,貌似保障了各个股东的权利,却导致公司发展战略难以统一。此外,很多小股东无法亲自参加股东会,不能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难以进行,降低了公司决策效率。

    2、风险防范与规避: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以专业投资机构或者众筹平台作为领投方,成立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来进行众筹投资,是很有必要的。

    领投方作为普通合伙人,代表众筹投资人参与项目公司的股东会,并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战略指导意见;其他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对项目公司的直接管理,但可以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也可以提出其意见和建议,但这些意见和建议通过普通合伙人代表参加项目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得以传递。

    众筹股东虽然交出了直接的表决权和投票权,至少要保证自己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项目公司应当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的机制,这些都需要通过领投方来实现,要求领投方在利益上与普通众筹股东高度一致。

     

    ()、道德风险:

    1、风险描述:

    目前各类众筹平台发展过于迅猛,但没有可借鉴的成熟经验,道德风险一个个接踵而至。有项目经理联合项目方虚增企业估值,隐瞒企业弊端,欺骗投资人;也有项目方中饱私囊,借助项目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进行现金流体外循环,损害投资人利益。

    2、风险防范与规避:

    防范道德风险是众多平台需要考虑的问题,要让项目经理和项目方意识到欺诈行为付出的代价高于所获得的利益,还要加强项目方的监管力度。

    首先,可以将项目经理和项目方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其次,项目方所看好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跟投,保证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以及后续增值服务的连贯性;

    再次,项目公司中的财务和高管也可以参与众筹投资,进行众筹式股权激励,将高管人员、项目方、投资方绑定在一起,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增加项目方作假的难度。

     

    (六)、股权退出风险:

    1、风险描述:

    一方面,鉴于当前股权众筹项目大多处于融资阶段,项目进展快的已经开始分红,但真正实现股权退出的却绝无仅有。问题在于:

     首先,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项目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将众筹股东的投资回报诉求拒外。

    其次,分红的项目,项目公司是真正按照公司盈利情况进行分红的吗?

    再次,许多投资者对项目分红并不看重,更看重的是未来企业上市后企业股权的高溢价。那么代持股和有限合伙公司持股又如何实现退出,享受公司上市带来的股权增值呢?

    2、风险防范与规避:

    一是在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的前提,众筹股东最好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如果有税后可分配利润,每年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二是代持股要进一步完善代持协议,保持众筹投资人与代持人的一致性;而有限合伙公司必须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内部转让机制股权转让时利益的分配机制,以及上市后股权转让和退出机制。这样才能避免某个投资人自由出售股权时股权退出时机不合适导致的股权纠纷

     

    六、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综合分析上述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二是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运营的合法性:

    股权众筹运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

    1、疑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风险:

    (1)、风险描述:

    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非法集资的红线,至今仍是低调蹒跚前行。2010年12月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防范与规避:

    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要求: 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

    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法规避的。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所以,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予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可勉强过关;如果是前一种观点,相应要复杂一些,可以采取线上转入线下有限合伙的方式,或者将若干出资人的股权给某一特定人代持。

    再次,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以处理。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网站平台;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2、疑似非法发行证券风险:

    (1)、风险描述: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首先必须提到的是,迄今为止,证券法并未对“证券”给出明确的定义,究竟有限责任的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否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业界仍有一定的争议,但主管部门更倾向于认定股权属于证券范畴。

    针对证券法第10条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如何认定公开发行,什么是面向特定对象、什么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00人按打通,还是仅看表面?

    (2)、防范与规避:

    a什么是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条件”?

    公开发行一般对公司有一定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态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等。股权众筹项目显然通常都不具备这些条件,绝大数众筹项目在众筹计划发布时公司都尚未注册成立,更别提还具备好的财务记录了,显然不具备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因此只能选择不公开发行。

    b、如何界定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变相公开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公开发行”方式,包括采用中介、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变相公开”方式,是指行为人以转让股权为名义,以打电话、发传单的名义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超过200人转让股票。这种方式就会被认定为一种变相的公开发行方式。

    “非公开发行”方式,是指发行人没有通过公开方式发行,而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发行,最终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

    如果是“非公开发行”,就不会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非公开发行股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

    应该说这个规定发布的时候网络等新媒体还没有那么发达,而现在微博、微信等已经充分发达,那么现在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发布众筹计划属不属于采用广告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如何发布就成为一个问题众筹方式的本质就是面向大众,范围会比较广;它又是一个新生事物,以互联网等作为聚集人气的手段如果法律对这些都进行强制性的规制,无疑会扼杀这个新兴的具备活力的创业模式。

    是否符合面向特定对象的不公开发行,实践中判断时大致采用两个标准:一是投资人是否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二是发行数额是否有上限是否可以随时增加。

    针对前一标准,投资人限定范围大小,是否构成特定对象不好判断,但后一标准相对比较好把握,比如众筹计划募集的资金和股份是不是有限制的,是不是有一个特定的数额,如果没有限制随时都可以增加可能就存在问题。

    c、如何计算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累计不超过二百人”,是数量上的禁止性规定,这个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把控。但有一点是,这二百人的认定,是打通计算,还是仅看表面?如果是打通计算,也就说股权众筹最多只能向二百人筹资;如果是仅看表面,那么众筹平台在实践中就会有许多变通方式。

         3、疑似“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1)、风险描述:

    相较于私募、P2P等,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关系其实相对更近。因为众筹融资涉嫌的非法集资的形式更多,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

    这是因为:“众筹”这一筹资行为模式,本身就存在比较大的风险性。比如,其与私募就非常不同,众筹天生就是涉“众”,陷入非法集资风险的概率比较高。

    a、“非法集资”及其判断标准: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同时具备有四个特点: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没有合法主体资格。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社会性: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公开性: 以公开方式对外宣传。

    如果是以诈骗形式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则认为是集资诈骗罪。由此可知,不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承诺保本付息”是其一个关键特点。

    但是,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不少罪名是不要求承诺保本付息的,比如擅自发行股票、债权罪,其打击的重点,就是未经过许可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债权的行为,其并不要求集资人承诺保本付息。

    b、“众筹融资”方式与法律风险判断:

    众筹从性质划分,大致包括产品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等。

    ☆产品众筹:

    产品众筹,往往没有问题。这是因为:

       “产品众筹”可以理解为一种产品团购,可以说,这是众筹模式的起源,发起者想开发某个商品或者项目,但缺乏资金,投资者希望使用这种产品或服务,因此预付费用。发起者开发出某个产品后,投资者根据其出资获得相应的产品或者优惠。在这种模式下,既没有股权、债权,也没有直接的现金回报承诺,本质上,就是一种公开的预售,因此不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但是,现实往往比理论更加复杂,比如可能会出现以产品的名义进行保本付息承诺,甚至以虚拟币的模式进行相关发行,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定性。

    ☆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也就是项目发起者缺乏资金,投资者出资后获得股东身份。这就涉及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是公开的众筹,发起者就是典型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其面临的问题就有两个,第一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寻找股东,第二是股东人数经常会超过200人或50人的限制。

    上述模式本身就存在违法性,涉嫌的行为包括:

    ◇擅自发行股票:

    “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不特定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向超过200名特定的出资者出售了股票),就会涉嫌以公开方式发行股票,也就是擅自发行股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发起人表面上是发行股票,但是又承诺投资者的股票、股权有保底收益,或者有保本性质的回购承诺,这种模式下,因为众筹本身就是涉众发行,加之以受保护的股权方式承诺保本付息,涉嫌的罪名就不是“擅自发行股票罪”,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防范与规避:

    前文已分析,不赘述。

     

    ()、出资人的利益保护:

    在股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的利益分别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信任度保护:

    由于当下国内法律、法规及政策限制,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出资人或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模式或采用股份代持模式,进行相应的风险规避。

    但问题是:在众筹平台上,出资人基本互相都不认识,有限合伙模式中起主导作用的是领投人,股份代持模式中代持人至关重要,数量众多的出资人如何建立对领投人或代持人的信任度很是关键。

    首先,鉴于目前参与众筹的许多国内投资者并不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也无法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为解决信任度问题,股权众筹平台从国外借鉴的一个最通用模式----“合投机制": 由天使投资人对某个项目进行领投,再由普通投资者进行跟投,领投人代表跟投人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出席董事会,获得一定的利益分成。这里的领投人,往往都是业内较为著名的天使投资人。

    但该措施或许只能管得了一时,长期很难发挥作用,这是因为众筹平台上项目过多,难以找到很多知名天使投资人,不知名的天使投资人又很难获得出资人信任,另外天使投资人往往会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一旦其参与众筹项目过多,精力难以兼顾。解决问题的核心还是出资人尽快成长起来。

    其次,众筹模式中采用股份代持的,代持人通常是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法人,其自身与创业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出资人应当注意所签代持协议内容的完整性。

    2安全性及保护:

    目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尽管筹资人和出资人之间属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但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显然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众筹平台一般会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资金返还给出资人,这一承诺是建立在第三方银行托管或者“投付宝”类似产品基础上。

    但众筹平台一般都不会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时,对出资人是否返会还出资。当筹资人筹资成功而却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对出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严格来说,既然是股权投资,就不应该要求有固定回报,否则又变成了“明股实债”。但筹资人至少应当在项目融资相关资料中向出资人揭示预期收益。一旦预期收益不能实现,实践中又会形成一定的纠纷。

    3知情权、监督权及保护:

    出资人作为投资股东,在投资后有权利获得公司正确使用所筹资金的信息,也有权利获得公司运营状况的相关财务信息,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

    虽然行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金运用监管的义务,但因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现实条件下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链运作的监管即使明知筹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用资金,也无法有效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和风险防范

    该环节有点类似私募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阶段,出资人作为股东,了解所投公司的运营状况是其基本权利。行业内虽对众筹平台类似规定,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只能期寄望于不久出台的法规中对众筹平台强制性要求,以及不履行义务的重度处罚。

    同时,对于公司或众筹平台发布或传递给出资人的相关信息,如果能明确要求有专业律师的认证更好。

    4股权的退出及保护:

    建立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应该考虑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来现。

    采用股权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提到的公司创始人回购或者直接股权转让,如果出资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则相对简单但实践中大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或股份代持模式,出资人如要转让或退出,就涉及到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和代持份额的转让。关于这一点,最好能在投资前的有限合伙协议书股份代持协议书》中作明确约定。

    在解决了由谁来接盘的问题后,具体的受让价格又是一个难题,由于公司尚未上市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也很难有同行业的参考标准,所以建议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书》里约定清楚比如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书》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各自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平均值作为转让价; 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

     

     

     

     

                                编撰者: 傅皓 

     

                            初于2019年08月25-28日

                              再于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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